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更好地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3〕4号)、《中共中央组织部 中共中央宣传部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教党〔2013〕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十八大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牢把握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这条主线,坚持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狠抓落实、务求实效,着力把党员队伍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为促进学院内涵发展、加快推进高水平应用型大学建设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第三条 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以提高发展党员质量为核心,以加强教育、严格管理为重点,以深化服务、强化保障为基础,着力把品学兼优的大学生和优秀青年人才更多地吸收到党内,努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素质优良、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纪律严明、作用突出的优秀党员队伍。
第二章 党员发展
第四条 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要求发展党员,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把综合素质作为重要考察内容,努力确保新发展的党员信念坚定、对党忠诚,牢记宗旨、心系群众,坚持原则、严守纪律,品德高尚、作用突出。
第五条 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成熟一个发展一个,注重把入党积极分子的一贯表现和关键时刻表现、自我评价和群众评议相结合,防止简单地把学生学习成绩和教师学术水平作为发展党员的主要条件。
第六条 发展党员工作要经过入党申请书提交,入党积极分子推荐、培养培训,发展对象政治审查、公示,预备党员接收、教育、考察、公示和转正等每一个环节。党总支(二级党委)(以下简称“党总支”)可根据实际情况探索推广理论考试制、发展答辩制、转正述职制等有效做法,切实提高发展党员工作的科学性和公信度。
第七条 党委组织部要科学制定学院发展党员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进一步控制党员总量、优化队伍结构。党总支要强化计划执行,保证教职工党员、学生党员比例维持适当规模。党支部要认真掌握本单位师生员工的思想情况,有重点地将品学兼优的大学生和优秀青年人才列为培养对象,帮助解决他们在学习、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困难。
第八条 接到入党申请书后,党支部要在一个月内派党员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党总支要建立申请入党人员信息库,对培养计划、工作步骤、发展进度做出明确安排,增强工作主动性。
第九条 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大会研究决定,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条 把发展党员工作的着力点放在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上,实行党校培训与履职尽责、社会实践、志愿服务、谈心谈话等相结合的培养方式,建立健全党支部、党总支、学院党校三级培养体系。
第十一条 实行入党积极分子接续培养制度。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学籍变动、教职工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变动,原单位党组织应及时将培养教育材料转给现单位党组织,现单位党组织应认真审查有关材料,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十二条 党总支要进一步重视在优秀青年教师中发展党员,注重把政治素质好、道德品行好,坚持教书育、为人师表的青年教师列为重点培养对象,安排党性观念强、业务水平高的专家教授和党员领导干部专门联系培养,及时把他们中的优秀分子吸收入党。
第十三条 党支部每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进行检查,对不履行党组织分配的社会工作、不参加党内有关活动、在思想学习工作等方面起不到模范带头的人员及时进行谈心谈话,谈话后仍无改进的经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后调整出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四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五条 学院党校要会同党总支对培养成熟的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的集中培训。主要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和《入党教材》等党的基本知识读本。培训结束时要进行考核,没有经过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六条 党总支要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和入党手续等进行全面审查,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向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在发展对象离开工作、学习单位前三个月内,一般不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十七条 党支部在讨论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时,要在适当范围内对发展对象和预备党员的基本情况进行不少于七个工作日的公示,并在支部大会上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
第十八条 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委审批。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党委审批前,应当指派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党委审批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十九条 基层党组织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延期讨论其转正问题,延长期限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二十条 严格预备党员考察,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要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党委批准。
第二十一条 推行发展党员全程记实制度。党支部要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对发展党员的每个阶段、每个环节情况进行详细记载,实行全程记实、规范建档。
第二十二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党总支(二级党委)组织进行。
第二十三条 强化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党总支要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根据党内有关规定处理。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第三章 党员教育
第二十四条 党总支要经常性检查党支部“三会一课”制度落实情况,根据单位师生实际探索党员组织关系一方隶属、参加多重组织生活模式,积极开展开放式、互动式党内活动,进一步提高组织生活的质量。
第二十五条 党总支要根据不同党员的特点和需求,推广和运用案例分析、专题辅导、交流研讨、微型党课、主题党日、支部生活观摩等方法,指导党支部创新教育方式、丰富教育内容。要创新党员教育手段,充分运用党建网站、微博、微信、易信等现代信息技术和传媒手段改进党员教育工作,扩大党员教育的覆盖面和影响力,提高党建工作信息化水平。
第二十六条 坚持理论学习与实践锻炼、典型示范与警示教育相结合,提高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学院党校要针对新生党员、预备党员、党建骨干等不同群体的特点,组织开展集中教育培训。二级学院分党校要根据本单位师生党员实际,每年对正式党员、毕业生党员开展党性修养、职业素养等培训。
第二十七条 党支部要定期举行“支部论坛”,围绕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讨论,加强正面引导,消除模糊认识,帮助党员在复杂的社会环境和多变的社会思潮中坚定理想信念。
第二十八条 坚持党员领导干部、党务工作者讲党课,倡导每名党员领导干部、党务工作者讲好一门党课。
第二十九条 以重大节庆日、重要活动、重要节点为契机,开展形式多样的主题教育活动。
第三十条 健全党员立足岗位创先争优长效机制。各党总支和机关党支部要根据单位性质和党员特点开展党员承诺践诺活动,通过设立党员服务热线、党员先锋岗、党员责任区、党员服务窗口等形式,积极搭建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载体和平台,为“五好”党支部和“五好”院级党委创建活动贡献力量。
第三十一条 加强学生党员的实践教育和岗位锻炼,有计划地安排学生党员到党支部、班级、社团等组织中从事服务工作,提高学生党员的党性修养和服务意识,扩大学生党员在大学生中的影响力。
第三十二条 党总支要按照自愿参加、组织需要、无偿服务、志在奉献的要求,积极引导和组织有能力、有特长的党员开展志愿服务活动。要将参加志愿服务等公益活动情况作为预备党员转正、民主评议党员、推荐先进等的重要内容。
第四章 党员管理
第三十三条 在窗口单位、服务行业上岗的教职工党员要两名党员身份,接受广大群众监督。其他党员要在重大活动、重要纪念日佩戴党员徽章,增强党员责任感和荣誉感,牢记党员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党员组织关系包括正式组织关系和临时组织关系。转移和接收正式组织关系,应当凭据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移和接收临时组织关系,应当凭据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或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党员外出地点或工作单位相对固定,外出时间六个月以上的,一般应当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外出时间六个月以内的,一般应当开具党员证明信。外出地点、时间不确定的,一般应当持有流动党员活动证。短期外出开会、参观、学习、实习、考察等,时间在三个月以内,无需证明党员身份的,可不开具党员组织关系凭证。
第三十五条 集体外出、地点相对集中且外出时间较长的党员,可不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由原所在党组织在他们中建立党支部并进行管理,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协助管理;也可以由原所在党组织委托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管理,原所在党组织协助管理。
第三十六条 毕业生党员,已经落实工作单位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及时转移到所在单位党组织。工作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按照就近就便原则,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工作单位所在地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办理离校手续的教职工党员,应将党员组织关系及时转移到所去单位党组织。
对于已经离校但不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期间不与所在党组织保持联系、不过组织生活、不缴纳党费达六个月以上的党员,党支部可以按程序对其作自动脱党处理。
第三十七条 加强流动党员管理和服务,及时将流动到本校的党员编入党的基层组织,分配工作任务,教育引导他们为学校发展积极发挥作用。对外出实习、工作或出国的师生党员,有关党组织要加强教育并提出要求,流动党员要定期与党组织联系、报告情况。流动党员持证在外出所在地或单位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但不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三十八条 全面推行“六问一必查”制度,对转入党员要问组织关系接转原因、问入党时间、问入党程序、问入党介绍人情况、问组织生活情况、问学习从业情况和必查党员个人档案。发现入党材料不齐全或不规范时,所在党组织应立即向原单位党组织提出,及时补齐所有党建档案后方可转入组织关系。对未经县(市、区)党委组织部门预审备案、未按规定程序发展以及年龄未满18周岁的高中期间入党党员,一律不予承认、不予转入。所在党组织要做好相关思想政治工作,如本人政治素质确实优秀,可作重点培养。
第三十九条 组织关系介绍信应妥善保管并及时转接。如有丢失或过期应给予严肃的批评教育,凡在六个月以内在本人具结深刻书面检查、有关党组织出具期间思想政治表现和补缴党费的前提下,可重新开具介绍信。超过六个月的,按党章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加强出国人员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因私出国出境六个月以上的党员须办理保留党籍手续,出国一年及以上的党员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等《印发〈关于做好留学回国人员党员恢复组织生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组通字〔2007〕27号)要求恢复组织生活。
第四十一条 严格考勤管理,强化纪律约束。党支部要对不积极参加组织生活等党内活动、不履行所分配的社会工作的党员严加教育,经教育不改的予以严肃处置。要将考勤情况纳入党员评奖评优、干部选任、职称评审、岗位聘任等工作体系,考勤差的不予推荐。
第四十二条 从严管理党员,科学制定不合格党员认定标准,规范处置程序,健全党员能进能出机制。要稳妥、慎重、及时地处置不合格党员,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建立不合格党员登记和警示制度。对理想信念不坚定、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党员,党总支要登记在册,并指导所在党支部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对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并予除名。劝退、除名党员要经支部委员会讨论,报上级党委同意后召开支部大会通过。上级党委要派人参加支部大会,必要时,可以直接调查,提出处置意见。对被劝退和除名的党员,党组织要做好思想工作。
第五章 党员服务
第四十三条 完善党员民主权利保障机制。尊重党员主体地位,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推进党务公开,健全党内情况通报、情况反映、重大决策征求意见等制度,充分发挥党员在班级、本部门单位和学院事务管理中的作用。探索党员旁听党组织会议、党组织向党员定期报告工作并接受评议等制度和做法,不断拓宽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途径。
第四十四条 健全党内关怀激励帮扶机制。坚持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切实维护党员的合法权益。深入开展谈心谈话、走访慰问等活动,从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上关心爱护党员。建立党员领导干部、党组织负责人联系党员制度和结对帮扶制度,了解党员思想动态,听取党员意见建议,解决党员实际困难。
第四十五条 构建党员联系服务群众机制。以服务群众、做群众工作为主要任务,加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健全党员立足岗位创先争优、牢记宗旨践行群众路线的长效机制,通过设立党员先锋岗、党员责任区、一站式服务中心等形式,开展党员承诺践诺和志愿服务活动,推动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完善党员干部直接联系一线教职工和大学生制度,密切党同群众的血肉联系。
第六章 工作保障
第四十六条 建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分析和研究党员发展和管理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第四十七条 充分发挥党校在党员教育中的主阵地作用,校院两级党校要聘请一批有影响、有威望的党员领导干部、教学名师、先进模范人物、老党员老干部作为师资。
第四十八条 大力加强“党员之家”文化建设,建成若干所“管理有序、制度健全、成效显著、保障有力”的标志性、示范性“党员之家”,带动、促进整体建设和水平提升。
第四十九条 积极联系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国防教育基地、城市社区、农村乡镇、工矿企业、驻军部队、社会服务机构等,建立一批校外党员教育和实践服务基地。
第五十条 学院定要期开展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评选表彰活动,充分挖掘学校学生党建工作中的先进典型,加大宣传力度,强化榜样引领。
第五十一条 加大经费保障力度,进一步提高党建工作经费标准,不断增加党员活动的经费。
第五十二条 设立党员关爱专项基金,由历年留存党费中按一定比例提取,也可接受社会各界捐赠,党委组织部代为管理。党员如遇重大疾病、重大灾害等变故可及时向所在党组织提出申请,党总支签署意见后报党委组织部,视情况给予一定数额补助。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所述的党员系指正式组织关系隶属我院的共产党员。
第五十四条 党总支(二级党委)可根据本规定精神,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学院有关党员队伍建设的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