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紧密围绕学校事业发展目标,以激发处级领导班子和处级领导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树立讲担当、重担当、改革创新、干事创业为导向,为推进新时代学校事业高质量内涵式发展提供坚强制度保证。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三)事业为上、公道正派;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五)客观全面、简便有效;
(六)考用结合、奖惩分明。
第四条 考核方式主要包括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专项考核、任期考核。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处级领导班子和处级领导干部。科级干部的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六条 处级领导班子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政治思想建设。全面考核处级领导班子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四个自信”,增强“四个意识”,拥护“两个确立”、坚持“两个维护”情况;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营造风清气正政治生态情况;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自觉抵制“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情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师生服务的情况。
(二)领导能力。全面考核处级领导班子在落实党中央、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推动学校高质量发展中,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科学决策、推动发展的能力;坚持原则、勇于担当、敢于斗争、攻坚克难的能力;组织管理服务师生的能力
(三)工作实绩。工作实绩考核对党政管理部门(含群团组织、教辅单位)领导班子,侧重考核职能作用发挥、工作创新开拓、工作作风改进和服务师生质量等情况;对教学科研单位领导班子,侧重考核科研与学科建设、教师队伍建设、人才培养、教学管理、学生工作和社会服务等情况。
(四)党风廉政建设。全面考核领导班子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持之以恒正风肃纪,推进反腐败斗争等情况。
(五)作风建设。全面考核领导班子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师生服务的情况;深入改进作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反对“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情况;实事求是,真抓实干情况。
第七条 处级领导干部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德。全面考核处级领导干部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考核领导干部的政治品质,重点了解坚定理想信念、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等情况。考核领导干部的道德品行,重点考核遵守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弘扬家庭美德和提升个人品德等情况。
(二)能。全面考核处级领导的政治能力、专业素养、组织领导能力以及团结协作、推动发展、执行落实等情况,注重考核领导干部承担急难险重任务,应对和处置重大突发事件能力。
(三)勤。全面考核处级领导干部的工作态度和工作作风,重点考核处级干部敢于担当、勤勉敬业、锐意进取、甘于奉献等情况。
(四)绩。全面考核处级领导干部履职尽责、创新思路、破解发展难题、处理复杂问题、推动事业发展的实际成效。
(五)廉。全面考核处级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政治责任,遵守廉洁自律准则,带头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四风”等情况。实施考核时,对处级正职领导干部的考核侧重于统筹协调、组织领导与决策、抓班子带队伍、解决重大问题等情况。对副处级领导干部考核侧重于组织协调、执行与落实、担当精神与改革创新、推进分管工作等情况。
第八条 坚持从实际出发,统筹考虑不同岗位特点,实行分类分级考核。根据工作性质,分为党政管理部门(含群团组织、教辅单位)、教学科研单位两个大类进行考核。处级领导班子按相应类别进行考核并分别确定考核结果,处级领导干部按照相应类别分正处、副处进行考核并分别确定考核结果。
第三章 平时考核
第九条 平时考核是对处级领导班子和处级干部日常表现进行的动态性、经常性考核,及时肯定鼓励、提醒纠偏。
第十条 平时考核要动态掌握领导班子整体结构、功能发挥、工作实绩、从严治党、廉政建设、群众公认度等情况,重点考核班子的政治力、凝聚力、执行力;动态掌握领导干部政治素质、履职尽责、作风表现、廉洁自律等情况,重点考核领导干部的理想信念、工作能力和大局意识。
第十一条 平时考核在结合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日常管理的基础上进行,通过日常了解、谈心谈话、调研走访、专题调查、校内巡察、工作督查、干部培训等多种途径进行,加强与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联动,多方位、多渠道、经常性、近距离了解和掌握情况。
第十二条 平时考核结果可采取考核报告、评语、等次、鉴定或者按量化评价等多种形式确定,为年度考核、换届考察和任期考核综合评价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 组织部建立平时考核结果台账,形成“实绩清单”和“问题清单”纪实档案。对平时考核中发现的德才兼备、能力突出、群众公认的领导干部及时培养选拔使用和宣传鼓励。对在现职岗位上履职不到位、精神状态不佳、干部群众意见较大或因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及时跟踪问责,加强监督管理。
第四章 年度考核
第十四条 年度考核是以年度为周期对处级领导班子和处级领导干部进行的综合性考核,一般在每年年末或者次年年初组织开展。
第十五条 年度考核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撰写工作总结报告。处级领导班子和处级干部在对年度工作进行总结的基础上,撰写处级领导班子工作总结和处级干部个人述职述德述廉报告。工作总结和述职述德述廉报告由党委组织部统一汇总公示或组织现场述职。
(二)述职及民主测评。
1.处级领导班子和处级领导干部在考核中要进行述职,述职方式可以在会议述职,也可以书面述职。各部门正职负责人要在学校组织的会议上述职,同时党政负责人代表班子进行工作述职。
2.召开各部门民主测评会。学校结合绩效考核工作,组成若干考核测评工作组,到各处级单位组织民主测评。各部门参加述职测评会议的人员不得少于本部门教职工总数的三分之二。
3.处级领导班子民主测评分为校领导评价(A)、处级单位代表评价(B)、教师代表(省级“两代表一委员”、民主党派校级主委以上人员、正高级职称教师代表)评价(C)和本部门教职工评价(D)。 其中,B类评价,党政管理部门(含群团组织、教辅单位)的由教学科研单位党政负责人评价,教学科研单位的由党政管理部门(含群团组织、教辅单位)负责人评价。 处级领导干部民主测评分为领导评价(A)、处级干部评价(B)、教师代表(教学科研单位教师)评价(C)和本部门教职工评价(D)。其中,以社会服务为主要职责的部门,教师代表无法参与测评的,可将相应成绩权重合并至部门评价权重中计算民主测评成绩。
4.处级领导班子和处级领导干部民主测评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分别对应100分、80分、60分、30分,以每个等次得票数量乘相应分数相加后取平均值作为该项测评成绩。
5.处级领导班子和处级干部年度考核满分100分,成绩组成如下: 处级领导班子民主测评分=A(35%)+B(25%)+C(20%)+D(20%);处级干部民主测评分=A(35%)+B(25%)+C(20%)+D(20%)。
(三)个别谈话和了解核实。根据需要通过与领导班子成员、干部群众等个别谈话或实地调研、查阅资料等方式,了解核实有关情况。
(四)综合考核量化计分。充分运用年度部门单位绩效考核、党建考核和民主测评成绩等情况,对处级领导班子和处级领导干部进行量化赋分。处级领导班子考核得分=党建考核得分(30%)+绩效考核得分(50%)+民主测评得分(20%); 正处级干部(含主持工作的副职)考核得分=领导班子考核得分(60%)+民主测评得分(40%); 副处级干部考核得分=领导班子考核得分(50%)+民主测评得分(50%)。
(五)形成考核结果。学校组织部汇总统计各项成绩后,提出考核等次建议,由学校党委会议研究确定考核结果。
第十六条 分类分级排序。按照分类对处级领导班子和处级领导干部进行排序,其中对处级领导干部按处级正职(含主持工作的副处级)和处级副职分别排序。排序情况作为确定年度考核结果的重要参考。
第十七条 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结果一般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4个等次。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4个等次。 优秀是指综合表现突出,出色履行领导职责或者岗位要求,圆满地完成了年度工作任务,成绩显著。 良好、称职是指综合表现好,认真履行领导职责或者岗位要求,较好地完成了年度工作任务。 一般、基本称职是指综合表现勉强达到领导职责或者岗位要求,或者在某个方面存在明显不足、有较大问题。 较差、不称职是指综合表现达不到领导职责或者岗位要求,或者在某个方面存在严重问题、出现重大错误。
第十八条 处级领导班子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一般不超过参加考核处级领导班子总数的30%,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一般不超过参加考核领导干部总人数的15%。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果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成效不明显的;
(二)干事创业精气神不够,拈轻怕重、患得患失,不敢直面矛盾、不愿动真碰硬,不担当不作为的;
(三)受到上级党委和政府通报批评,责令检查的;
(四)工作实绩不突出的;
(五)组织领导能力较弱,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完成不好的;
(六)履行管党治党责任不力,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确定为优秀等次的。
处级领导班子为一般等次的,主要负责人考核一般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在学校开展的院(系)级单位党委(党总支)书记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述职评议、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工作中,考核评价等次未达到“好”的,其年度考核结果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处级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结果应当确定为较差等次,处级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果应当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政治上出现问题的;
(二)不执行民主集中制,领导班子运行状况不好,不能正常发挥职能作用,领导干部闹无原则纠纷,影响较差的;
(三)责任心差、能力水平低,不能履行或者不胜任岗位职责要求,依法履职出现重大问题的;
(四)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敷衍塞责、庸懒散拖,作风形象不佳,群众意见大,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不坚守工作岗位,擅离职守的;
(六)其他原因应当确定为较差或者不称职等次的。
处级领导班子和处级干部考核成绩在60分以下的,应当确定为较差、不称职等次;处级领导班子为较差等次的,部门主要负责人一般不得确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
第二十一条 年内如开展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换届考察、巡视巡察等,年度考核可结合实际简化程序。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对服务部门和窗口单位的领导干部,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听取群众意见。 担任多项职务、新提拔任职、援派或者挂职锻炼的领导干部,其年度考核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本年度内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领导干部,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 涉嫌违纪违法被立案审查调查尚未结案、受党纪政务处分或者组织处理的领导干部,其年度考核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第五章 专项考核
第二十二条 专项考核是对处级领导班子或处级领导干部在完成重要专项工作、承担急难险重任务、应对和处置重大突发事件中的工作态度、担当精神、作用发挥、实际成效等情况所进行的针对性考核。 根据平时掌握情况,对表现突出或者问题反映较多的处级领导班子和处级领导干部,可以进行专项考核。
第二十三条 专项考核主要结合实际工作开展情况,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方案。明确考核对象、考核内容指标、程序步骤和工作要求等。
(二)听取考核对象的总结汇报。
(三)了解核实。采取实地调研、个别谈话、民主测评等方式,核实印证有关情况,必要时可以向纪检监察部门或审计、信访等部门了解情况。
(四)形成考核结果。对处级领导干部作出评价。
第六章 任期考核
第二十四条 任期考核是对实行处级领导班子和处级领导干部在任期内总体表现所进行的全方位考核,一般结合换届考察或者任期届满当年年度考核进行。对新提拔任职的处级干部实行试用期满考核。
第二十五条 任期考核应当突出对完成届期目标或者任期目标情况的考核,主要包括履职情况、工作情况、管理和服务师生水平等方面。
第二十六条 任期考核一般应当按照总结述职、民主测评、个别谈话、了解核实、实绩分析、形成考核结果等程序进行。
第二十七条 任期考核结果可以采用考核报告、评语、等次或者鉴定等形式确定。
第七章 考核结果确定
第二十八条 考核结果确定应加强综合分析研判,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以平时掌握和了解的情况为基础,综合分析研判,参考考核成绩确定。要全面、历史、辩证地分析个人贡献与集体作用、主观努力与客观条件、发展速度与质量效益、显绩与潜绩、发展成果与本代价 发展成果与本代价 发展成果与本代价 发展成果与本代价 等情况,防止简单以部门单位排名或者以民主测评得分确定考核结果。
第二十九条 考核结果应当全面准确反映考核对象情况,以考核报告、评语、鉴定等形式确定结果的,明确具体肯定的成绩和优点,指出问题和不足。党委组织部研究提出考核结果建议方案,学校党委会会议研究确定考核结果。
第三十条 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专项考核、任期考核情况应当相互补充印证,坚持考人与考事相结合,注重吸收运用巡视巡察、审计、绩效管理、相关部门业务考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等成果,把敢不敢扛事、愿不愿做事、能不能干事作为识别干部、评判优劣的重要标准,增强考核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三十一条 处级领导干部在履职担当、改革创新过程中出现失误错误,经综合分析给予容错纠错的,应当客观评价,合理确定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考核对象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党委组织部申请复核或者申诉。党委组织部在进一步调查了解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并提交学校党委会复议。
第八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三十二条 坚持考用结合,将考核结果与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问责追责等结合起来,鼓励先进、鞭策落后,推动能上能下,促进担当作为,严厉治庸治懒。
第三十三条 考核结果采取个别谈话、工作通报等方式,实事求是地向处级领导班子和处级领导干部反馈,肯定成绩、指出不足,督促整改,传导压力、激发动力。
第三十四条 依据考核结果,有针对性地加强处级领导班子建设:
(一)表现突出或者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学校设置“年度优秀单位”奖项予以表彰奖励。
(二)年度考核结果为一般等次的,学校应当进行约谈,进行整改。
(三)年度考核结果为较差或者连续2年为一般等次的,应当对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调整。
第三十五条 依据考核结果,激励约束处级领导干部:
(一)表现突出或者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学校予以表彰;连续三年为优秀等次的,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
(二)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限期改进。
(三)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的,或者连续2年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学校按照规定进行组织调整、转任其他职务、降低一个职务或者层次等处理。
(四)不参加年度考核、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或者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该年度不计算为晋升职务职级的任职年限,不计算为晋升工资级别的考核年限。
(五)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调整。
第三十六条 把考核结果运用与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精准开展干部教育培养紧密结合,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对处级领导干部进行调学调训、安排实践锻炼,补齐能力素质短板。对有潜力的优秀年轻干部加强针对性培养。
第三十七条 考核中发现处级领导干部存在问题的,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谈话提醒直至组织处理;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八条 处级领导干部考核形成的结论性材料,归入干部人事档案。
第九章 组织实施
第三十九条 学校处级领导班子和处级领导干部考核工作由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党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十条 处级领导班子和处级干部考核工作,要结合学校的绩效考核工作同步进行。其中,部门单位的绩效考核由人事处牵头负责,党建考核由党委组织部牵头负责,处级单位的内部述职测评工作由考核对象所在单位党委(党总支)负责组织。
第四十一条 实行考核工作责任制。各考核部门和相关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实施考核,全面客观准确地了解和反映情况,公道公平公正地对待和评价处级领导班子和处级干部,把考核责任落到实处。党委组织部强化考核主责主业意识,认真履行统筹协调、业务培训、指导检查等职责。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应当客观、负责地向考核部门提供真实情况。
第十章 考核纪律
第四十二条 坚决反对考核中的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准搞形式、走过场;不准弄虚作假,故意夸大、缩小、隐瞒或歪曲事实;不准干扰或妨碍考核工作;不准泄露考核秘密;不准借考核之机打击报复。
第四十三条 处级领导班子和处级领导干部应当正确对待和接受组织考核,如实汇报工作和思想,客观反映情况。对不按照要求参加或者不认真配合考核工作的,按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第四十四条 考核工作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下进行。对违反考核规定和组织纪律的,视其性质、情节及造成的后果,依规依纪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直至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